欄位說明
相關費用=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1)目標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如下:
目標保險費累積繳費次數 |
第1次至第12次 |
第13次至第24次 |
第25次至第60次 |
第61次(含)以上 |
保費費用率 |
30% |
15% |
10% |
0% |
(2)目標保險費累積繳費次數:係指要保人分期交付保險費之累積次數,並依下列方式計算該次繳納保險費次數:A.採年繳繳別者,每繳付一次保險費計入十二次。B.採月繳繳別者,每繳付一次保險費計入一次。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申購手續費用:每次為申購金額之%。共同基金(MF)申購手續費用:每次為投資保險費之%。投資帳戶申購手續費用:每次為投資保險費之%。投資帳戶申購手續費用:每次為投資保險費之%。
保險成本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月(日曆月) 最後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按月收取之。本契約每年的保險成本採用自然保費計算,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如有附加附約,本費用包含附約保險成本。
本建議書所列保單帳戶價值及身故保額為年度末之值。
基本保額:係指要保書上所訂定之數值,其定義請參考本商品條款。
門檻保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每次繳納保險費或部分提領時,本公司依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上計算當時所適用之「保價乘數」所得之金額。
保價乘數:係指下列比率:1.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十五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2.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3.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保價乘數:係指下列比率:1.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2.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3.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VIP Rule前收專案適用:臺幣保費之累積所繳保費(★)達NTD300萬之當月份,不收保單維護費用,需每月計算。(外幣保單之優惠標準,請另查表)
VIP Rule後收專案適用:臺幣保費之累積所繳(★)保費達NTD萬之當月份,不收保單維護費用。需每月計算。(外幣保單之優惠標準,請另查表)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如被保險人於十五足歲前,致成完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保險成本:依危險保額及被保險人之年齡.性別按月自投資標的單位數內扣取,惟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無危險保額,亦不會扣取保險成本。(本點說明僅適用壽險商品)
當在各投資報酬率下之保障明細表中,“停效”代表當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保單每月扣除額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申請變更每月扣除額之扣除順序,並以書面送達本公司之日起生效。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上午零時起停止效力。
申請「合作金庫人壽投資型保險自動調整基本保額批註」者,當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單週年日時之保險年齡達下列約定時,合作金庫人壽將依下列對應約定百分比,重新計算基本保額。
甲型:(1)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4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115%。(2)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71歲時:約定百分比為101%。
惟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值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於重新計算基本保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40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130%
(2)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41歲以上,70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115%
(3)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71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101%
(4) 最高上限不得超過150%